111學年度新北市立林口高中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111學年度新北市立林口高中畢業生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實施計畫
112年4月26日 111學年畢業工作籌備委員會議通過
- 依據: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112年1月3日新北教中字第1112512822號函頒佈辦理。
- 目的:
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審核本校特殊展能市長獎獲獎學生資格。
三、審查委員會成員:
- 行政代表: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主任教官
- 教師代表:畢業班導師3名、高三級導師。
-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候選人的家長除外)。
四、特殊展能市長獎名額:
- 在學期間於語文、科學、才藝、技能、體育、創作、社團活動、敬師孝親、服務學習、助人義行、其他有具體事蹟表現傑出者。
- 本類名額依畢業總班級數之三分之一計算,採無條件進位。同時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及「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兼領。另具備「學習卓越市長獎」或「特殊展能市長獎」領獎資格者,皆不得再兼領其他學業成績優良獎項,但如畢業學生數少於獎項數不在此限。
五、審核程序及時間:
- 第一階段:
- 高三各班導師或各單位推薦人選並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寫推薦表【如附件】。
- 班級導師審查相關證明後,每班提報1至2人為候選人。
- 本階段於5月3日至5月11日收件。
- 第二階段:特殊展能市長獎審查委員會於5月17日(星期三)召開會議。
六、有效獎狀、獎盃、獎牌等之認定:
- 代表本校對外參加比賽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 全國性、全市性舉辦之各項競賽所獲之獎狀(或獎盃、獎牌等)。
-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核可之法人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舉辦之各項競賽或檢定所獲之獎狀、獎盃、獎牌、證照或成績單等。
- 上開未盡獎項由本工作小組自訂。
七、審查標準:
- 基本條件:
- 日常生活表現,經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在學期間未有警告〈含以上〉之紀錄。
- 為突顯設置特殊展能市長獎的用意,並與學習卓越市長獎作區隔,「學期成績優良獎」等學習成績獎項不予計分。
- 特殊展能市長獎受獎學生不宜過度集中於單一類別。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 加分條件:
名次計分 性質 |
第1名 (特優、金牌、冠軍) |
第2名 (優選、優等、銀牌、亞軍) |
第3名 (甲等、銅牌、季軍) |
第4至第6名 (殿軍、乙等、佳作、入選) |
國際競賽 |
15 |
14 |
13 |
12 |
全國性(各項競賽) |
12 |
11 |
10 |
9 |
全市性 |
9 |
8 |
7 |
6 |
全區性(例如:板橋區) |
6 |
5 |
4 |
3 |
全校性 |
2 |
1.5 |
1 |
0.5 |
- 全國性、全市性比賽若只得團體獎狀而無個人獎狀者,務必請指導老師出具參賽證(團體獎狀影本蓋關防,評分標準同上),5人以下(含5人),以表1所列方式計算,超過5人之團體,以所獲分數60%計算。
- 校內團體比賽計分方式:3至5人團體以所獲分數80%計算,6至10人團體以所獲分數60%,超過10人以所獲分數30%計算。
- 同一系列或同作品比賽(例如:市賽得第二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在全國比賽得第三名,分數採計為10分)採最高分獎項計分,不予累加。
- 畢業生若轉學至本校就讀,曾在他校所獲獎狀,其內容、性質經檢核確定,評分標準同上。
- 候選人排序遞補決議:經評選會議決議「特殊展能市長獎」得主,倘於班級得獎名單產生後,亦同時獲選為「學習卓越市長獎」得獎學生時,則以「學習卓越市長獎」為優先,不得重複領獎,其缺額則由備取名單中擇最高分者向前遞補。
- 評選方式如有未盡事宜,或有認定疑義,由特殊展能市長獎評選工作小組會議決議之。
八、本計畫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立林口高中111學年度 特殊展能市長獎推薦表
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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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班 |
姓名 |
|
推薦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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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蹟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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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師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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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相關獎狀(或獎盃、獎牌)證明,請將正本交給導師審核,無誤後退還。
編號 |
獎項名稱 |
成績或名次 |
主辦單位 |
申請類別(註) |
例 |
106學年度全中運高中組女子空氣槍 |
金牌 |
教育部 |
體育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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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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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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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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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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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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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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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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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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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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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申請類別包含:語文、科學、體育、技能、藝能、科學或創作、社團活動、社會或學校服務學習、敬師孝親、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體事蹟者(表格若不敷使用者,請自行以A4白紙增列)
*本表請務必於5/11(四)放學前送至學務處訓育組
單位: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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