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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導師制度實施要點

106.01.1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28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7.14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主旨

落實教師責任制度、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在保障教師權與義務下,顧及學生應有之受教權利為主要目的。

貳、依據

  • 高級中學教育法第三十條:「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 教師法第32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辦理

參、具體作法

  一、聘任對象:本校全體教師。

  二、實施方式:

  1. 各科須擔任導師名額由教務處依新學年度課務需求提出由學務處依積分排定順序   (不跨科),如遇無法平均分配時依積分協調輪流擔任。
  2. 本辦法之「各科」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生物、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家政、美術、生活科技、資訊科技、健康與護理、音樂、體育、藝術生活。
  3. 導師之排定原則,依下列順序編排:
  1. 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自願者由任教本校年資深者優先擔任)。
  2. 自願擔任導師人數不足時,非自願導師年資積分相同者,以任教本校年資淺者優先擔任。
  1.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免兼任導師。
  2. 領域召集人免兼任導師(自願者除外)。
  3. 原則上擔任導師職務者應原班從高一帶至高三畢業止,如因接行政職務或課程需要調整導師職務時,須經由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遺缺依據排序原則辦理。
  4. 導師因故於學期中請假需聘請代理導師時,由該導師班之專任教師中,遴選學期超鐘點時數較少者優先輪流擔任之。
  5. 導師因故於學期中無法繼續擔任導師,需更換導師時,由該班專任教師依積分(低至高)排序遞補(如有自願者優先)擔任。
  6. 擔任導師者以安排該班授課科目為原則,但無教授該班科目亦可擔任導師。
  7. 除因特殊狀況並經呈報教育局核准外,代理代課教師不得兼任導師職務。

三、積分計算方式:

  1. 兼任導師、領域召集人等,其積分以本校到職日始,採累計方式計算,每月0.1分,一年1.2分,每學年至多1.2分。
  2. 兼行政職務(主任、組長)教師,其積分以兼任行政職務始,採累計方式計算,主任每月0.24分、組長(基本鐘點1)每月0.22分、組長(基本鐘點3)每月0.2分。(依到職日溯及既往)
  3. 擔任協助行政職務,減授鐘點四節以上者,以及擔任新北市課程學科中心執行秘書,減授鐘點十節以上者,每月0.1分,一年1.2分,每學年至多1.2分。

  四、緩任原則

  1.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導師遴選委員審議通過,緩任導師一年。
  1. 罹患疾病或病後初癒不堪勞累者,得緩任導師一年。(須向學務處提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等之證明)
  2. 產後一年內女性教師或有已懷孕相關證明者,得緩任導師一年。
  3. 家庭確有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得緩任導師一年。
  4. 有特殊情況,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核後,得緩任導師一年。
  5. 連續擔任導師三年者,得緩任導師一年。
  1. 緩任所列任一條件,如因導師人數不足,應由導師遴選委員審議排入緩任名單順位,未能排入緩任名單者,仍應擔任導師職務。

  五、免任原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教師,得申請免任導師,該申請須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

  1. 擔認本校學生長期競賽代表隊,主要訓練工作之教練。
  2. 專任輔導教師。(回任一般教師時,則恢復導師排序制度)

  六、聘任原則

  1. 凡自願兼任導師超過總班級數時,由導師遴選委員會遴選之。
  2. 導師獲聘後,除依「緩任原則」申請緩任外,在學期中,不得中途辭導師職務。學期中須辭導師職務者,應提出具體事實,經學務處提請導師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辭導師一職,遺缺依據排序原則辦理。

  七、本校導師遴選委員會

  1. 導師遴選委員設委員十五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各年級導師代表一人、各領域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一人、教學組長。
  2. 導師遴選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 遴選委員會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兼主席,於每學年期末召開委員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得經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連署召集之。
  4. 遴選委員會主要功能為決議、協調導師聘任事宜,並得討論本辦法之相關事宜,提交校務會議決議。
  5. 遴選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於會後公佈之,並由學務處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
  6. 導師名單擬妥後,由學務處簽會各處室,經校長核定聘任後,由人事室依權責核發兼職聘書。

八、本辦法經導師遴選委員會決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