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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請各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暨續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辦理。
二、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請各校務必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以維護校園安全。
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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