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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

陽光子女特殊才藝獎助學金

◆對象與標準:
(1)顏面損傷或重大燒傷者之子女,需具備中華民國之國籍,於正式學制領有學生證者(含當學期畢業生)。
(2)凡特殊才藝(文學、音樂、美術、語言、體育、科技)獲個人校際以上比賽前三名者(非校內舉辦之比賽),即可申請。獲獎時間:於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期間獲得殊榮者。
◆獎助金額:陸仟元整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
詳細情形請至協會網頁確認:www.sunshine.org.tw
若欲申請,請於9月25日前交給教務處莊嘉玲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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