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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計畫 109.5.12修訂
壹、社團成立目的:
一、多元培養學生才能,建立自信,增進自我認知,確立人生方向。
二、訓練學生創造、思考、批判及解決問題能力。
三、提供學生學習關懷、服務群體能力,強化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
四、陶冶學生健康身心,提昇學生藝術、人文、科學素養,實踐道德行為。
五、落實學生民主自治,發展良好群性。
六、使學生具備推薦甄選及申請入大學之參加社團資格。
貳、實施對象:全校全體學生。
参、分類:根據多元智慧學習,將社團分為六類,目前社團數計有高一、二29個,高三15個,總計44個社團,可細分為學術、技藝、服務、藝術、音樂和運動等六類。
肆、選社:
一、流程:各社宣傳→第一階段志願選社→未選上學生補選→社團名單確立。
二、編組:高一、二學生以社團為單位,提倡多元發展;高三學生以班級為單位,兼顧多元性向與課業為主要目的。
三、各社宣傳:依學務處公告之時間、地點及規定事項宣傳,各社應提前繳交書面宣傳。
(一)靜態文宣海報之張貼:
1、需加蓋社團活動組職章,方可張貼。
2、限張貼在學務處所規定之公佈欄內,注意張貼期限,逾時應自行取下。
3、社團活動宣傳可透過朝會或其他集會,經活動組同意後宣傳。
4、宣傳單在印刷前須經社團活動組審核加蓋職章。
5、社團出版刊物,編輯完畢須學務處核可後,始可送印刷廠印製,出版後請送
一份至活動組留存備查。
(二)掛布使用原則:
1、需經社團活動組核准,方可懸掛。
2、限懸掛在社團活動組所允許之位置。
3、懸掛時不得遮住窗戶,圖樣應美觀合宜,避免有礙校園觀瞻、影響學習氣氛。
4、同面牆掛布以五天為限,遇多社申請須輪流使用。
5、學校有要求立即停止活動及拆除宣傳文宣之權力。
(三)動態宣傳注意事項:
1、宣傳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2、不得影響、干擾教學活動。
3、上課、早自習、午休時間不得進行宣傳。
四、社籍分派:
1、現有社團公佈及保留社員確立:新生訓練開始時由活動組公告當學期現有社團以及招收人數上限。各社團幹部為保留社員優先人選,社團可依性質挑選特殊專長新生為保留社員,惟名額由活動組決定之。
2、志願選填作業:社團活動組會依公平原則於網路上設定各社團招生人數,並公告校務行政系統學生社團選社的選填時間,輔導班級同學於各班級說明選社系統上選社登記的方法,並請同學於規定時間內於網路上志願填寫完畢,每位同學可選擇五個社團參加第一次電腦分發,第一次電腦分發未成功的同學,可進行第二次電腦分發,二次選社後仍未有結果的同學將進行手動選社,活動組將逕行分派社籍,該生不得有異議。社團選社最後結果請同學自行於校務行政系統上查詢。
五、其他規定:社團幹部以8位為原則,至多不可超過當學期社員人數之1/4,所有保留社員至多不可超過當學期社員人數之1/3,名額得由活動組決定之。
六、新社團成立:依規定填寫新社團成立申請表及新社團成立申請連署書,並完成行政程序,如附件。
伍、綜合活動課程時間:
一、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始准予展開社團活動。
二、 統一排課之社團活動時間,為正式課程之一部份,全校學生均須依分配之社團參與活動。否則登記為曠課,各社團應妥善利用此一時間進行活動。社團活動排定時間若在校外附近進行(非中午開始的校外服務學習申請活動),則需另填妥社團活動申請單與教務處的校外教學活動申請表。
三、 社團活動結束當日,填妥點名單及活動紀錄表,經由社長、指導老師簽章後,繳回學務處。
四、 各社團舉辦大型活動或跨社團活動時,應檢附活動實施辦法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實施。並於活動後一週內提出活動報告送交學務處。
陸、非綜合活動課程時間活動申請:申請成功者不可遲到或不出席,否則依曠課論,社長需確實點名回報,全員須在活動開始5分鐘前到達集合場地,且遵行所有上課規範。
一、學期例行活動:
(一)適用對象:管樂社。
(二)檢送資料:活動申請以學期為單位,請備妥下列資料,於學期開始後二週內向相關處室提出申請。活動場地申請表經核定後若要修改應再重新申請核定,下列所有資料由一位同學代表檢送,其後若有新增人員則申請手續亦同,有退出人員應立即向活動組報告刪除社籍。
1、 活動場地申請表:向總務處領取。
2、全隊名冊公假單、班別名冊公假單:全隊名冊公假名單需與班別名冊名單相符,班級名冊公假單須由相關授課教師及導師簽名同意後由一位學生代表將所有公假單彙整交至生輔組及活動組核可。
(1)平日除早自習、午休、上課時間外,可依指導老師核可時間自行練習,若需使用早自習、午休、上課時間,則須申請公假單。
(2)假日時間:一律需申請,並附家長同意書送交生輔組及活動組。
二、校內活動(含臨時活動):
(一)適用對象:除管樂社外之社團。
(二)檢送資料:活動申請以月為單位,請備妥下列資料向相關處室提出申請,並在活動日前一週內申請完畢。活動場地申請表經核定後若要修改應再重新申請核定,下列所有資料由一位同學代表檢送。
1、活動場地申請表:向總務處領取,並由活動組留存副本一份。
2、校內社團活動社員清單或全隊名冊公假單、班別名冊公假單:全隊名冊公假名單需與班別名冊名單相符,校內社團活動社員清單或班級名冊公假單須由相關授課教師及導師簽名同意後由一位學生代表將所有公假單彙整交至生輔組及活動組核可。
(1)平日早自習、上課時間:一律不得申請。
(2)平日午休時間:依社團需要,每月申請社團活動、會議至多四次(每週每人最多一次)。
(3)平日放學後:一律需申請,依社團需要,每月申請社團活動,每週每人最多一次。
(4)假日時間:一律需申請,且活動必須在17:00前結束。
三、校外活動(含臨時活動):
(一)適用對象:全體社團。
(二)檢送資料:活動須在活動日一週前申請完畢,請備妥下列資料向相關處室提出申請。活動場地申請表經核定後若要修改應再重新申請核定,下列所有資料由一位同學代表檢送。
1、校外活動申請表、活動企劃書:詳列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等。
2、校外社團活動社員清單、家長同意書。
四、申請時注意事項:
(一)對外活動或校際活動,須由相關單位先正式行文到校,由學校核可後得以參加,否則不准予公假,且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二)如校內活動須邀請校外人士參加,須於申請時註明於計劃書中一併提出。
柒、場地借用:
一、使用時間至離場時間以申請單上時間為準,需內含清理恢復場地的時間,不可拖延。
二、注意場地整潔維護及公物保管,如有損壞須負賠償責任。
三、活動時間若為非上課時間,一定要將校內活動場地申請表複本送至警衛室,以供查對。
捌、指導老師:
一、師資聘任:以校內教師優先聘任,不足部分得商請校外專業人士協助。師資由社團推薦,並填寫指導老師資料,經學務處彙整後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二、工作職掌:
(一)專業能力之傳授。
(二)授課計畫之提出及執行。
(三)每次上下課時進行點名,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並請全程督導、授課。
(四)協助各項比賽或表演及相關申請、報名之指導,在各項申請或報名表件上簽名。
(五)指定專人負責活動紀錄之填寫。
(七)專案或假日之社團練習活動,指導老師可視社團狀況決定是否列席指導。
(八)指導老師授課鐘點費依新北市教育局規定授課鐘點費發給。
(九)至少一名指導老師出席指導代表學校參加演出、比賽之社團活動。
玖、評鑑及獎懲:
一、評鑑:
(一)學生之出缺席記錄,除列為該學期考勤記錄外,並作為社團活動成績之主要依據。
(二)社團各項活動紀錄、照片成果請妥為保存,皆列入評鑑之參考。
(三)社團辦公室之使用狀況及整潔維護亦做為評鑑依據。
二、獎勵:以下情況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的獎勵,由活動組或指導老師提出申請。
(一)社團正、副負責人負責盡職,建立優良校風,貢獻卓越者。
(二)參加校內外競賽表現優異足為楷模者。
(三)社員或幹部熱心服務公益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四)對於指派之社團活動,任勞任怨達成任務者。
三、懲罰:
(一)個人:以下情況以校規為原則,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換、警告、小過或大過的處分,由活動組或指導老師提出申請。
1、擔任社團社長有不正常之出席狀況或缺曠記錄,或受校規記過處分;幹部受校規記過處分。
2、對於指派之課外活動,態度傲慢或敷衍塞責者。
3、擔任社團託付職務,不盡責任,而產生不良影響者。
4、破壞學校秩序、破壞團體,煽動滋事者。
5、危害校園安全違犯法令破壞校園秩序及安全者。
6、私自組織非學校規定之團體者。
7、社團違規次數達三次(含)以上者,該社社長、副社長或相關人員得接受懲處。
(二)社團:社團活動請遵守相關規定,違規施以愛校服務處罰。重大違規事項達三次(含)以上者,將不再受理任何場地借用及經費補助,並作為社團招收人數限定及社辦使用與否之依據,嚴重者得立即取消一切活動。若有違反校規者則依校規處理,活動組有權解散該社團。重大違規事項有:
1、教室場地使用規定未遵行者。
2、社團活動課程內容未落實者。
3、社團活動課程未確實點名者。
4、社團幹部於平日教學課程出缺席記錄不良者。
5、以學校社團名義擅自對校外發動募款,經校外人士檢舉查證屬實者。
拾、成果發表及評鑑:新北市林口高級中學社團評鑑與成果發表辦法如附件
   一、成果發表:
(一)各社團應於每學期末舉行社團成果發表,應於發表前二週檢附詳細發表辦法向學務處申請。
(二)各社團成果發表得依社團性質分別採用表演、展覽、比賽、聯誼以及各社團之特有方式行之。
(三)社團成果發表列為社團評鑑之一部份。
二、社團評鑑:
(一)每學年度初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若干人(不得兼任社團指導老師),組成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並由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全體委員利用社團成果發表及平日社團活動,對社團展開評鑑。
(二)評鑑項目由活動組擬訂後,提請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議決後行之,參考附件。
(三)評鑑成績,分數九十分以上者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者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者列為乙等,七十分以下者列為丙等。
拾壹、本計畫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