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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項目說明

各項減免資料:

  1. 103學年度起,若家戶年所得未達148萬元者,可享政府免學費補助。
  2. 具下列身分者,學雜費減(免)項目如下:
  •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子女: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全免。(家戶年所得需低於220萬)
  • 中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子女: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70%。(家戶年所得需低於220萬)
  • 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及子女: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減免40%。(家戶年所得需低於220萬)
  • 低收入戶子女: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課業輔導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全免。
  • 中低收入戶子女: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課業輔導費減免60%。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學雜費減免60%。

各項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檔案!

若有學雜費減免申請之相關問題,請來電詢問:(02)2600-9482 分機 202、207

學雜費減免相關資料檔案

序號 標題 單位 日期
1
教務處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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