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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105年6月訂定班代大會通過
民國112年4月23日修訂班代大會投票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班級代表聯合會」(簡稱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及相關學生自治法規成立。

班聯會IG_23

第3條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由校內學生授權行使之,其宗旨為維護學生權益及增進福祉。
第4條 學務處訓育組為指導單位,共同促進校園民主自治之風氣,落實法治之精神,增加公眾事務參與管道。
第5條 本會由主席領導之行政內閣、班代大會及學生評議委員會等組織組成之。
第6條 會址設於新北市立林口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內。
 
第二章 會員權利
第7條 凡本校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正式會員者則需繳交會費後滿足條件得以成立。
第8條 正式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得透過班會經班級決議後由班級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擔任本會行政部門、班級代表大會職務之權利。
第9條 當然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得透過班會經班級決議後由班級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第10條 當然會員及正式會員皆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決議。
二、擔任本會委派之任務。
 
第三章 班級代表
第11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班代大會),由全校各班級代表共同組成。
第12條 本校各班會員派選出班級代表一人,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班級代表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班級推派一人代行其職權。
班級代表失職時,得經由該班級自行決議罷免並依以上方式改選。
第13條 班代大會權職如下:
一、提供本會意見及聽取報告提供本會意見及聽取報告
二、提供更改本會組織章程建議提供更改本會組織章程建議
三、決議本會於班代大會所提出之提案。決議本會於班代大會所提出之提案。
第14條 班代大會之決議,應有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人數採多數決。
第15條 班級代表不得兼任本會行政組別正副組長及組員。
第16條 班代大會每會期內會議應不得少於二次,本會將邀請學務處相關師長列席。
 
第四章 選舉、罷免選舉、罷免
第17條 主席、副主席候選資格及辦法依照該學年度選舉計畫為主。
第18條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方式如下:
一、 由原選舉人總數 10%以上連署,向班代大會提出罷免案
二、 由原選舉人基於平等、普通、直接、無記名等原則投票,若
投票人數超過原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始得罷免。
第19條 主席、副主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 喪失正式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提出辭職經班代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者。
第20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各行政組組長票選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第五章 組織成員組織成員 第21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班聯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務及參與學校公眾事務。置副會長一人,協助主席處理相關事宜。
第22條 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各行政組組長票選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一學期以上,應舉辦會長補選。
第23條 本會各行政之職權如下:
一、學權組:維護學生權益,開設校內會員申訴或意見管道反應
予校方知悉,併後續轉知學生方。
二、公活組:聯繫他校相關事宜,營造公眾整體形象並舉辦全校
性相關活動。
三、文書組:負責文書資料彙整,籌辦本會如會議有關事宜(如
開會通知、會議紀錄等)。
四、社務組:負責協調校內社團相關事務,承接校內行政單位委任舉辦全校性社團活動。 五、總務組: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項財物管理。
六、美宣組:負責本會活動之圖文、新媒體影音行銷宣傳。
七、資訊組:負責經營本會官方帳號,宣傳本會相關活動。
八、機動組:於各個活動中給予各組協助。 第24條 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
第25條 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喪失正式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提出辭職經班代大會決議通過者。
三、任期內觸犯校規重大者經班代大會評估不適任者。
第26條 本會幹部出缺時,由主席於本會選出一名幹部繼任至原幹部屆滿
為止。 第六章 經費與會費經費與會費 第27條 行政部門應於每學期第一次班代大會提出學期會務計畫並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學期會務成果及財務報告。 第28條 行政部門於每學年第一次班代大會提出經費預算,並於每學年最後一次班代大會提出經費決算。 第七章 附則附則
第29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各部長提、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原選舉人五分之一提議,由本會行政部門各部長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30條 本章程經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後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第31條 組織章程訂定後,應報學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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