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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一、 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 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 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 or 相當性質之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四、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二) 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三) 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

(四) 膳食供應廠商之評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訂定。

(五) 膳食採購契約內容之審議。

(六) 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七) 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八) 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五、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九人,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由校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 or 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校長指定當然委員擔任:

(一) 當然委員:學務(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及主(會)計主任。

(二) 一般委員: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營養師 or 學校其他相關人員。

前項第二款教師代表,由教師推派;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派;學生代表,由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推派。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國立大學附設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其午餐供應會委員,由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派(聘)兼之。

六、 本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午餐承辦單位人員派兼之,負責本會會務工作;並得設工作小組,由學校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學生午餐供應之事務。

七、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八、 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儘量避免與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九、 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 評選原則:

1. 應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2. 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3. 宜採多校聯合發包 or 分區發包之方式。各校實際採購方式(包括個別學校招標),應公開透明。

(二) 迴避原則: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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